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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看“两高”报告

来源:应急安全频道 | 2026-03-10

“善人善举”无后顾之忧

【案情】某日,潘某、曹某和几个朋友在上海某商场吃饭聚会。几人走出商场时,潘某因为醉酒,和曹某产生了语言冲突,两人互相推搡起来。

旁边的戈某为劝架赶紧上去抱住了潘某,结果两人都摔到了地上,戈某的身体压在了潘某身上。朋友孙某见状来拉两人,结果没拉起来,自己反而又摔到了戈某身上。

潘某起身一瘸一拐,发现自己的右脚被压骨折了。事后,潘某觉得自己受伤是由戈某、孙某造成的,两人理应赔偿自己医药费和其他损失。戈某和孙某却认为,自己是出于好意拉架,并没有过错,不应担责。各方协商无果,潘某诉至法院。

【说法】法官介绍,情势急迫时的劝架拉架,有助于平息纠纷,防止损害扩大,值得鼓励和提倡。

民法典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戈某与原告潘某在事发前是朋友,主观上戈某没有侵害潘某的故意。同时,戈某也并无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属于自愿施救,符合紧急救助的客观要件。此外,拉架行为发生在原告潘某与他人激烈争执之时,按照通常标准理解,发生的时机与场景都达到急迫程度。因此,戈某和孙某的行为,旨在制止双方冲突,不具有违法性,都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凝聚人心、汇聚民力的强大力量。因此,司法裁判不仅要惩恶,更要扬善,为挺身而出的勇气兜底,为守望相助的善意护航。本案通过司法判决,赋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责任豁免,体现了对勇于伸出援手救助者的鼓励和保护,传递了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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