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出行发生交通事故,无论肇事方还是受损方,首先想到的就是“走保险”。通常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会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从而达到分散风险、保障自身权益的目的。但在投保时,还会时常看到交通安全统筹服务的宣传,这种安全统筹是否真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否及时理赔呢?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主要求安全统筹服务商“走保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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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运输服务部主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其名下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进入新的年度保险期,某安全统筹公司向其宣称安全统筹比商业保险保费价格更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也可以快速理赔。考虑到近年来营运货车居高不下的商业险保费,“价格低”“理赔快”的安全统筹服务让某运输服务部心动不已。
2021年7月27日,某运输服务部支付7757.91元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该安全统筹公司出具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单一份,载明统筹车辆为某运输服务部名下重型自卸货车,类型为营运货车,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9年8月12日,核载质量15770kg,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限额100万元,统筹期限自2021年8月10日0时起至2022年8月9日24时止。统筹单同时载明,自统筹合同成立之日即默认被统筹人认可统筹条款及免责条款。统筹车辆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及时通知统筹人并办理变更手续,被统筹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统筹人等。
2021年11月24日22时30分,姚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镇江市某路段时,与黄某驾驶的停放在道路东侧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客车的乘客尹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2022年1月4日,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京口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和黄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尹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