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鞍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4-09-18    编辑:应急安全.会客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辽宁省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9月6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任务要求,健全完善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科学、有效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经济和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因素和臭氧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预警应急范畴。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下的省级专项应急预案,预案体系包括省本级、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省(中)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含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及本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和省内涉气污染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区域联动,分级预警、差异管控,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省政府成立辽宁省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1.1省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

省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协助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省广电局、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分管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作为成员。

2.1.2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指导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省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市级应急指挥体系

各市参照省应急组织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当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导完善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有关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当地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各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涉气污染源(包括中央驻辽企业、省属企业等)按照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2.3专家委员会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建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委员会,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撑,提出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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